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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7-12-12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1761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等文件精神,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管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社会公信力,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自律对象即遵循自律准则的主体,包括依法取得企业法人工商营业许可证并在广东省内开展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物协”)作为全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维护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四条 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不得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五条 自觉遵守“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服务公约”、弘扬“诚信服务、务实创新、专业规范、共治和谐”的物业管理行业精神,不断提高物业管理行业服务水平。

第六条 自觉适应新时期物业管理服务环境,建立学习型企业,更新管理服务理念,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创新物业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自身素质与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品质。

第七条 加强员工队伍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和服务行为,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加强企业员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企业内各类服务技能活动,支持鼓励企业员工参加政府及行业的专业技能比赛、学术研讨、经验分享、技术交流等专业活动,不断提升员工服务技能、诚信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企业服务品质和业户满意度。

第八条 以人为本,依法用工,为员工服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建立合理的员工工资福利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

第九条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项目竞标,以正当方式取得经营管理项目。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不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不诋毁他人名誉,不进行恶性竞争,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和经营资源,主动抵制违背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 诚信经营,严格履约,倡导“质价相符”的观念,自觉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行业的声誉和权益。

第十一条 严格依约收费,依法纳税。收费合理、公开、票据合法,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资源的经营服务,合法、合理地处置公共资源经营项目收益。

第十二条 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积极整合社区资源,依法参与社区治理,努力补足社区物业管理短板。接受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在社区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活动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服务、促进作用和社区稳定器功能。

第十四条 定期征求业户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自觉接受业户监督,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业户满意度。指导业户有序参与物业管理区域民主管理,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按照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及时间向省物协报送企业基础信息和守信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提供客观真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化解社会误解,履行社会责任,优化行业环境。

第三章 自律管理

第十七条 省物协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一) 成立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自律专委会”),负责全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监督管理工作。行业自律专委会由行业协会、企业、高校及相关机构的有关管理、技术、法律、财务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含)专家组成。

(二)制定并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配套文件,促进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建立行业会员诚信系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条件具备时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及时更新发布会员企业信用相关信息。

(四)加强督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列入“失信行为企业名单”、行业协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五)利用协会网站、杂志、微信公众号,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宣传教育,定期举办诚信教育培训班,促进从业人员提高诚信水平。

(六)开展行业诚信创建评优活动,表彰奖励行业自律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行业诚信典范。

(七)建立自我完善机制,对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评价并不断优化。

第十八条 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有权对从业企业报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督促其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并视情节轻重对不实报告、违规填报信息的企业给予自律管理惩戒处理。

第十九条 从业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省物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由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行业自律管理专委会接到举报从业企业发生违反本自律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组织专家展开调查和取证,依法依规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1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