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

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失信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7-12-12

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失信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警示和督促失信企业切实整改,推进本省物业服务企业自律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物业管理的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失信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行为,给物业管理行业的声誉或者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失信名录”是指在指定的官方网站中公布的失信行为企业名单。

第三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行业自律专委会”)负责制定《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明细表》,作为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的标准。

第四条 广东省及各地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广东省及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项目业主委员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项目)或者建设单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项目)等部门或者单位、个人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明细表》中列举的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行为的,可向该物业服务企业属地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业协会)书面实名举报,举报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举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二)失信事实和证明材料。

(三)举报单位名称或者举报人姓名、举报日期。

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予以受理;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在补正后受理;不能补正的,不予受理。

匿名举报或者被举报企业的被举报事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属地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举报者、举报者的陈述,根据本管理办法作出的处理意见应书面回复举报人。

举报人直接向“省行业自律专委会”举报的,由“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将举报材料转交给被举报企业所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业协会)进行处理,所属地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业协会)将初步处理意见建议反馈给“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后,由“省行业自律专委会”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回复举报人。

被举报人存在《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明细表》以外行为的,可参照与该行为性质最接近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不服处理的,可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处理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业协会)提出复议。

复议申请应当说明复议要求、事实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原作出处理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连同举报材料、复议申请材料送“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律办公室”)。

第七条 “省行业自律专委会”收到复议材料后,经过复议确认被举报企业与举报情形相比存在或有不同程度存在《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明细表》中列明的行为的,由“自律办公室”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处理措施对被举报企业作出相应的惩戒。确认举报不实,“自律办公室”应当作出该企业不存在举报所列失信行为的决定。

第八条 举报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省行业自律专委会”在审核、工作人员复核过程中恶意报复或者故意作出明显不符合事实的审核、复核意见,给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企业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128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