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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即将出台

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8-14
日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与以往物管条例有所区别的是,此次《修改稿》对于小区车位管理、“住改商”、“房中房”、业主委员会成立等一系列经常产生纠纷且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都有了操作性较强的解决方法。

    禁改房中房:卧室楼上变厕所 终于有“王”管
    《修改稿》明确规定,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业主,也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修改稿》强调,不能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这意味着一些业主乱改“房中房”出租盈利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遭遇“房中房”改造之苦的居民,维权时终于有法可依了。

  代收水电费:叫停物管代收费 有点“一刀切”
    
为了解决共有物业维护费用以及公共服务费用分摊不明等问题,《修改稿》规定:“共有物业的维修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修改稿》还要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将被叫停。对于此规定,有相当部分业主认为,只要物业公司账目透明,代收水电费对业主倒是一项便民服务,似乎没有必要强制取消。

  赠送管理费:发展商送管理费 可能被罚10万
    
以往,“旧业主介绍新业主买房,赠送××年物管费”是开发商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但以后此赠送将会消失了。因为《修改稿》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以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开发商减免物管费,最高可能被罚10万元。
    
对于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修改稿》规定当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而是要一并转让给新业主。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成立业委会:街道办和居委会 介入组织协调
   
《修改稿》特别强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成立、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组织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修改稿》明确指出,业委会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和居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业委会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如果业委会集体辞职,业主无法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20%以上的业主可以提出申请,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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