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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息

关于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中积极作用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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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三月份,全国人大第十一届第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第十一届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两会”)在北京召开,“两会”在深刻认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的基础上,强调今后一段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以下简称“三保一促”)。36,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大力发展社区商业、物业、家政等便民消费”作为积极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还提出当前政府工作要以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环境,扩大城乡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为重心。

  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物业管理行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观经济环境的制约,面临生存压力和挑战;作为与“三保一促”直接关联的行业,物业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也将更加为全社会所认识,行业发展同样迎来新的历史机遇。313,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召开会长、秘书长工作会,研究如何集合行业的力量,把政府工作目标与行业发展结合起来,以促进物业管理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和策略。会议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作出贡献,是全行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应将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在“三保一促”中的积极作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号召会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两会”精神,并扎实有效地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学习“两会”文件,增强行业社会责任感。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把握当前政治经济形势,领会国家大政方针,充分认识物业管理行业在“三保一促”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全局意识,从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增长的高度做好本职工作,推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经济形势对行业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在管项目。在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一些地区出现因加工企业大量倒闭,以及写字楼退租而导致工业厂房、写字楼空置率升高,业主要求一定程度的减免物业服务费;一些地区因房地产市场低迷,商品房销售情况不理想而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已签约项目不能及时进入管理;还有的地区出现商品房降价引发业主要求退房而导致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等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应密切关注经济动荡状态下出现的问题,在对自身经营策略作出适当调整的同时,要给业主及时周到的人文关怀,以缓解他们的焦虑情绪,促使矛盾的缓和和化解。对一些效益不理想的项目,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的老旧住宅小区,要从为居民生活着想,为政府排忧解难的“保民生”角度出发,能坚守的尽量不采取弃管。通过减少企业内部管理层次、调整或合并管理机构,以及节能降耗等途径降低管理成本,并采取多种形式的创收、争取税费减免政策等措施,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尽量保持现有的物业管理覆盖面,减少整体经济增速下滑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切实改善服务质量,继续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在当前的形势下,物业管理行业要加大诚信建设力度,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物业服务企业要苦练内功、改善服务品质、提高业主满意度。应充分抓住房地产市场逐步回暖、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以及农村城市化过程中推行物业管理的机遇,大力拓展物业管理覆盖面,扩大居民的物业服务消费支出,充分发挥物业服务消费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同时,各地物业服务企业要密切关注本地区采取的有关“三保一促”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享受在人员培训、再就业工程等各项补贴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四、积极创造就业机会,适时抓好人才储备。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物业服务企业要响应政府号召,在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力争做到不裁员、不降薪,并积极为下岗人员和被辞退的农民工创造就业机会。有条件的企业,要抓住当前人力成本相对较低的时机,有计划地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和引进人才,加大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参加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抓好人才储备工作,既为改善就业形势做出贡献,也为走出经济低迷后的企业发展营造条件。

  五、努力维护社区稳定,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加强与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协调配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推进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协调发展;要妥善处理好与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各方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良性互动和和谐共赢。

  六、加大行业宣传力度,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在全社会共同致力于“三保一促”的大背景下,物业管理受到重视的程度将有所提高。物业管理行业应以此为契机,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各种方法,积极宣传物业管理行业对扩大消费、社会稳定、增加就业的积极作用,改变社会上存在的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偏见和误解、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地位,最大限度争取全社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OO九年四月十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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