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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章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6-28

粤民民[2006)15

省级各民间组织:

    去年,我厅根据民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广东省委关于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去年5月的动员大会后,各民间组织积极响应,热心参与,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通过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民间组织提升了在社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1号,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有效地推动此项活动向纵深方向开展,我厅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深入开展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民间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民政部《通知》和民政部姜力副部长、孙伟林局长在全国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年表彰会(下简称表彰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我厅叶秀仁副厅长在表彰会广东分会场上的讲话精神(《通知》见广东省民政厅信息网〈www.gdmz.gov.cn>“民政文件”栏目,讲话材料见“领导讲话”栏目),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好今年的具体实施方案加以贯彻落实。

    二、各民间组织应将此项活动列入今年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按照制定的方案,抽调骨干力量,进行组织实施。要通过制发宣传小册子、开办专栏和开展各项公益活动,营造活动氛围,增强活动效果,在全社会掀起新的活动高潮。

    三、各民间组织要及时报送开展活动的图文信息,以便网上宣传,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将去年开展活动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进行总结,并可借鉴表彰会上先进单位介绍的经验和做法(有关材料见广东省民政厅信息网“经验推广”栏目)开展活动。要以获奖单位为榜样,继续开展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回报社会等各种形式的主题公益活动,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以进一步提升民间组织诚信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各民间组织要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认真搞好单位的制度建设。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理()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提高本单位的规范运作水平。有条件的民间组织要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将本单位的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以进一步提高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五、我厅拟于今年7月对此项活动进行阶段总结,表彰一批全省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和全省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最佳组织单位。各民间组织要在省的表彰会后继续保持高涨的工作热情,将此项活动推向新的高潮。各民间组织应分别于2006631日及1210日前,将开展此项活动的情况及《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统计表》报送我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附件: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民政厅

00六年二月二十日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