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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深圳市游泳救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6-18

关于下发《深圳市游泳救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体育(文体)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

为落实《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游泳场所的安全规范管理,提高游泳救生员的业务能力,保障游泳救生工作的质量,现下发《深圳市游泳救生员管理办法》(试行),希望各区据此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和游泳救生员的监管,进一步做好游泳场所的安全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l、深圳市游泳救生员管理办法(试行)

2、深圳市游泳救生员考核标准;

3、深圳市游泳救生员考核委员会组成部门及名单。

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游泳救生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游泳场所的安全规范管理,提高游泳救生员的业务能力,保证游泳救生工作的质量,促进游泳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1、深圳市体育局(下称:市体育局)是我市游泳救生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2、各区体育(文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游泳救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3、市体育局委托市水上运动协会组织成立深圳市游泳救生员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市游泳救生员的考试工作,并统一发放《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

4、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在我市设立的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培训中心负责游泳救生员的培训工作;发放《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

5、市水上运动协会每年12月前向市体育局上报游泳救生员管理工作的年度总结。

二、从事救生工作的条件

1、必须持有《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或《广东省游泳救生员资格证》;

2、必须持有当年《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两证齐全,方可在深圳市从事游泳救生工作。

三、取得相关证书的办法

1、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在我市设立的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培训中心的培训,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

2、参加市水上运动协会组织的游泳救生员考试,取得当年《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

3、已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或《广东省游泳救生员资格证》的,须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市游泳救生员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当年《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

四、参加培训的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当年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2、具有基本的游泳技能。

五、救生培训工作的要求

1、各培训中心在开课前十天,将办班时间及地点、课程安排、拟聘用教员名单及教员资格证明等材料报市体育局 产业与场馆处备案。

2、培训中心聘用授课教员必须符合中国救生协会对教员要求的规定;培训教员不得少于2人;培训班必须使用中 国救生协会制定的中国救生员培训教材并严格按教材的培训程序进行培训,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教学内容。

3、培训中心需在培训班结束后五天内,向市体育局递交培训小结、学员名单、学员出勤表,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含学员性别、年龄、单位、是否持证等)

六、救生员考试要求

1、考试分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两大部分;

2、理论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理论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次补考;

3、专业技能考试分基础技能和救生技能两部分。救生技能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次补考;基础技能考试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七、救生人员配备标准

1、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 备固定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

2、天然游泳场(海滨游泳场所除外)按每360平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

3、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100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

4、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

八、救生工作责任

1、凡聘用未获得救生员上岗资格的人员从事游泳救生工作,发生溺毙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2、凡因游泳救生员工作失误,造成溺水事故的,视情节给予救生员如下处罚:

(1)取消当年救生员上岗资格;

(2)取消在深圳市从事救生工作的资格;

(3)凡涉及到有关法律法规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

九、本办法200851日起实施。

 

深圳市游泳救生员考核标准

深圳市救生员的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种方法进行。理论考试由中国救生协会考题库中选出考题进行,实践考试由考核小组现场根据培训内容进行考核。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救生员等级证书和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书。

考核要求:

l、严格保密试题,做到试卷统一。

2、严格考场纪律,作弊者一律取消考试成绩。

3、考官为人师表,严格自律。

4、一般情况下培训课教员不担任考核小组成员。

5、每一期考核小组成员由市水上运动协会在考试委员会成员中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备案。

6、考核小组成员实施回避制度。

7、实践考核项目中分为游泳技能和救生技能部分,其中游泳技能考核未通过不予补考,救生技能考核未通过给予一次补考,经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证书。

考试地点设在深圳游泳跳水馆室内馆。

 

考核标准: 初级、中级  

 理论考试

1、救生员的基本素质

2、救生工作守则和职责

3、溺水事故的原因及预防

4、观察技术

5、赴救技术

6、急救技术(现场急救) l、复习初级救生员理论内容

2、救生专门游泳技术

3、赴救技术(着装和冰上赴救)

4、急救技术(脊柱受伤急救)

 

实践考核

游泳技能:

1150米游(345)

225米抬头游(20秒、女22)

315米潜泳捞物负重5秒以上

救生技能:

1、两次解脱组合

2、拖带、上岸、肩背运送

3、陆上抢救、心肺复苏

游泳技能:

l150米游(3分钟)

225米抬头游(18秒、女20)

315米潜泳捞物负重10秒以上

救生技能:

l、两次解脱组合

2、拖带、上岸、救生板运送

3、陆上抢救、心肺复苏

 

深圳市游泳救生员考核委员会

组成部门及名单:

一、组成单位或部门:

1、市体育局领导1人;

2、产业与场馆处3人;

3、市水上运动协会3人;

4、各区体育局分管领导1人;

5、各区体育局市场科科长1人;

6、相关专家23(包括社会上获得考官资格人员和急救中心专家)

二、考核委员会成员须报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备案。

三、考核委员会成员将根据工作需要一年调整一次。

四、考核委员会名单:

()、市体育局:

杜 勤(副局长)、贾兰(处长)、王忠信(调研员)、肖敬南(主任科员)、惠萍(主任科员)

()、各区体育局:

福田区:王新民(副调研员) 张伯宜(副主任科员)

罗湖区:李少明(副局长) 李素瑜(科长)

南山区:刘 驰(调研员) 赵洪林(主任科员)

盐田区:李志利(局 长) 马其成(办公室主任)

宝安区:王光裕(副调研员) 谢工干(科长)

龙岗区:孙立斌(副局长) 李文婷(科长)

光明新区:宋杰(副主任) 包小红(副科长)

()、水上运动协会及专家:

刘勇立(游泳跳水馆馆长、水上运动协会副会长、法人)

高 昕(游泳跳水馆副馆长、水上运动协会秘书长、救生员考官)

段恒涛(水上运动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救生员考官)

李繁彪(救生员考官)

陈红光(救生员考官)

赵伟(市急救中心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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