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844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其中8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其中有关物业行业相关文件,其余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8日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137 |
关于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单位、贯彻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94)建房物字第34号 |
139 |
关于转发《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
(94)建房物字第42号 |
144 |
关于认真贯彻《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
(96)建房物字第5号 |
145 |
关于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物业管理及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96)建房物字第4号 |
146 |
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通知 |
(96)建房物字第8号 |
148 |
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
(97)建房物字第011号 |
149 |
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建房 〔1997〕65号 |
150 |
关于加强公有房屋修缮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建房〔1997〕146号 |
151 |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
建房〔1997〕219号 |
152 |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建房〔1997〕263号 |
153 |
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建住房〔1998〕213号 |
154 |
关于请明确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费用不计征营业税的函 |
建住房函〔1998〕303号 |
155 |
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
建住房〔1999〕246号 |
156 |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建住房〔1996〕261号 |
158 |
关于召开部署物业管理行业调查工作暨检查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落实情况会议的函 |
建住房物函〔2001〕026号 |
160 |
关于调查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有关情况的通知 |
建住房物函〔2002〕015号 |
163 |
关于请明确代收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不计征营业税的函 |
建住房函〔2004〕89号 |
164 |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住房物〔2000〕009号 |
172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大纲的公告 |
公告〔2014〕350号 |